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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1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1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10发以上,或者气X**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次数较多,或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5支以上,或者非军用枪5支(气X10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气X**2500发)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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