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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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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程序
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的评定活动包括申请方申请、申请材料审核、申请受理、现场审核、评定公示、认证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监督检查、年度评价、晋级与退出。
(一)申请方申请
航空特色科普课程可由航空特色学校、科普机构以及从事航空技术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主、自愿向学会提出申请,并填报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
申请方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申请方两年内无不良经营记录,在航空科普或航空技术推广领域有两年以上相关从业业绩;
2.拟申报的航空特色科普课程应符合《航空特色科普课程评定要求》(T/CSAA 18—2022)5.1、5.2、5.3、5.4条的基本要求;
3.申请方应具有明确的申请意愿,提交有关的客观证明材料,接受学会的指导和监督,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申请材料审核
课程评定工作组对申请方提交的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教材、教学知识点以及申请的单位基本资质证明材料等进行材料审核。
申请方应如实提供材料审核所需各项证明材料,包括文字说明、图片、视频、证书复印件等。审核过程中发现虚假材料,一经核实,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
(三)申请受理
通过申请材料审核后,由学会正式受理,并选派评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
评定专家组结合材料审核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现场审核综合评议后,填写“航空特色科普课程评定内容与评分表”(样式见附件3)。
(五)评定公示
现场评定合格后,由学会在官网上对申请方评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方实名意见和建议。
(六)认证航空特色科普课程
经公示无异议的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申请,由学会授予“全国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称号并颁发证书,在学会官网发布。
经认证的航空特色科普课程列入学会课程推荐目录,授权使用标识,获得学会航空科普方面支持和服务,并优先向全国航空特色学校及拟开展航空特色活动的中小学校等适用单位推荐,并登记注册。
(七)监督检查
学会不定期向登记注册的“全国航空特色科普课程”实施单位的日常教学活动开展情况监督和检查。
“全国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申请方以及实施单位应向学会提交航空科普课程实施记录(每学期至少一次)。实施记录至少应包括课程名称、实施时间地点、课程内容、参加人员、组织人员、课程效果情况等。
(八)年度评价
学会依据日常监督情况,对“全国航空特色科普课程”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将反馈给申请方和实施单位,并作为复审的依据。
(九)晋级和退出
“全国航空特色科普课程”每三年按照《航空特色科普课程评定要求》(T/CSAA 18—2022)6.3、6.5、6.6、6.7要求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学会官网公示。通过复审即可晋级,保持“全国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称号。未通过复审的航空特色科普课程,限其在一年内改进工作。期满后仍不达标,将撤销其“全国航空特色科普课程”的称号,收回授予的证书,在推荐目录中注销,并在中国航空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告,通告实施单位停止该课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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